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作出了规定,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条例》对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激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作出了规定。《条例》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按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编制计划,推动既有民用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既有公共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维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开展节能改造,鼓励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提出,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标准等级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以及根据各地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